內地到香港出口退稅的范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于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guī)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3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qū)分產品是否屬于應出口退稅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為準。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3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guī)定,特準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特準退稅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yè)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yè)生產的,專門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
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后,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fā)票、報關單、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國家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了少數(shù)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
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出口產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產品;
3.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出口企業(yè)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tǒng)的出口產品;
7.軍工系統(tǒng)出口的企業(yè)范圍;
8.對鉆石加工企業(yè)用國產或進口原鉆石加工的鉆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yè)出口;
9.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未含稅的產品;
11.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暫不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