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后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fā)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后按實銷金額
進口報關流程圖
進口報關流程圖
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后,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單,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fā)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jiān)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并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準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qū)的外資企業(yè)需另交驗海關核發(fā)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fā)的"登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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