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司蓋章的 “送貨確認單”有無效力?
責任編輯:東勝物流 發(fā)布時間:2016-12-30
在中國,通常認為,一個單位出具的文書,要加蓋公章,或是其他有效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蓋章,則偽造文件太過容易,很難被司法機關認定。但事情并不是絕對的。
在前不久發(fā)生的一起公路貨運訴訟糾紛中,托運人認為運輸公司在承運過程中,遺失了2個貨柜,造成巨大損失,故而訴諸法院,索要賠償。其主要證據(jù)之一,就是運輸公司開具有送貨確認單,其中的記載明確承認了確實有2個貨柜沒有運送到目的地。
問題是,這張關鍵的送貨單上沒有運輸公司的蓋章,因而運輸公司在應訴時否認其真實性,堅持托運人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貨物有遺失。
因為本案原被告曾在過去有過多次合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托運人提交了以往業(yè)務往來中,運輸公司出具的諸多出庫單和送貨單,在這些單證上,有的有運輸公司的蓋章,也有部分單證上沒有蓋章。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雙方以往多次訂立過運輸合同,運輸公司對單證上是否蓋章的問題比較隨便,很多不蓋章的單證,雙方也都認可其效力,已經(jīng)形成了交易習慣。因此參照其他相關證據(jù),以及庭審時雙方的陳述意見,根據(jù)合同法對交易習慣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這張未經(jīng)蓋章的送貨確認單具有證明效力。最終法院支持了托運人的主要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