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在司法方面,只要承運人有檢驗報告能夠合理的懷疑是箱內貨物引起的火災,無需證明具體箱內貨物的品名、性質,以及與火災發(fā)生的因果關系。建立誠信檔案,發(fā)生過瞞報或誤報案件,將托運人列入黑名單。
去年9月份,中遠海運集運官網(wǎng)發(fā)出公告稱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集裝箱的使用及危險品貨物的申報,將針對瞞報、錯誤申報危險品的行為處以10000美元的罰款。去年11月份,馬士基航運和薩非航運也提高了對危險品貨物申報的監(jiān)管,對于危險品瞞報或誤報的,每標箱收取違約金10000美元,以減少錯誤申報的情況,降低誤報所帶來的風險。顯然,船公司絕不愿意為托運人的錯誤承擔責任。然而,安全事故似乎總也剎不住車。
該怎樣對危險品運輸?shù)较愀鬯a生的風險管控?
隱患始終存在
一旦對危險品運輸?shù)奶幚聿划敚鸹鸶怕示痛蠓嵘?。多起艙內火災都產生了極端高溫,這通常意味著救助人員要用水淹沒載貨處所,以遏制和撲滅火災。2012年的一起火災案中,處理了大約8千公噸廢鋼、350公噸危險廢棄物和3萬立方米受污染的消防水。除了直接貨物損失,廢棄物的處理成本也正在變得越來越高。在GARD最近處理的一起案件中,在歐洲處理約130個集裝箱和5千立方米消防水花費了將近一千萬美元。
此外,還有船體損壞、收入損失、貨物損壞、救助和共同海損支出的費用。上述2012年的案件,至今仍在訴訟中,涉及數(shù)億美元,數(shù)不清的律師事務所參與。那艘船當時載有不到5000標準箱。而如今有些船舶的載貨能力已經(jīng)超過21000標準箱,一旦發(fā)生類似案件,費用和損失將會或上升至10億美元。
該怎樣對危險品運輸?shù)较愀鬯a生的風險管控?
責任損失錯位時有發(fā)生
在實務中,貨主與貨代合意,或者貨主謊報、瞞報、夾帶危險品的現(xiàn)象極為普遍,其目的是為了避免相應的運費、處理附加費等費用。然而,危險品導致整柜貨物被扣留、其他貨物被污染損壞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嚴重的是火災爆炸和人身損害。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此類事故頻發(fā)?導致此類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又應當如何避免他們的發(fā)生?
《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Visby Rules)第四條第5項規(guī)定“如托運人在提單中,故意謊報貨物性質或價值,則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或是船舶,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都不負責?!痹摋l第6項規(guī)定“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對于事先不知性質而裝載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險性的貨物,可在卸貨前的任何時候將其卸在任何地點,或將其銷毀,或使之無害,而不予賠償;該項貨物的托運人,應對由于裝載該項貨物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一切損害或費用負責?!?/span>
中國海商法第六十六條也規(guī)定:“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shù)或者件數(shù)、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于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可見,國內外的法律對于危險品瞞報誤報涉及內容雖有不同,但是都有所規(guī)定,基本傾向于由托運人來承擔責任。不論危險品瞞報誤報的動機如何,托運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故意或過錯,所以這樣的責任劃分顯然是合理的。
但需要關注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承運人或船東首先承擔了相應的成本和費用,而后向有責任的托運人進行追償。在這個過程中,承運人舉證極其困難,往往存在很多問題:第一,造成事故的危險品往往在火災中被充分燃燒、爆炸或揮發(fā);或者在滅火、施救過程中與其它貨物反應、結合,或者被破壞,在事故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提取該物品的殘留物取證困難;第二,托運人有可能是規(guī)模比較小的公司,即使是規(guī)模比較大的公司,一般也不會為自己的貨物投保第三者責任的保險,承運人通過司法程序最后得到判決,也可能很難執(zhí)行到托運人的財產。
如何對危險品運輸風險進行另類管控
調整法規(guī)規(guī)避運輸風險
“馬士基浩南”輪5月22日在杰貝阿里港靠泊,卸貨工作將由地中海航運完成??紤]到由救助作業(yè)產生的航行費用,以及在靠港期間累計產生的額外處理和倉儲成本,地中海航運向客戶收取了每20英尺集裝箱收費750美元,每40英尺集裝箱收費1250美元的額外費用,已完成貨物的轉運、倉儲和運輸費用。我們相信,上述承運人的做法實屬無奈。
在一定時期,承運人談危險品色變,甚至一律禁止接收危險品貨物,但是在現(xiàn)在的市場條件下,對于大多數(shù)承運人來說,完全不接危險品貨物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結合保賠協(xié)會的意見和業(yè)內專家的意見,有以下幾點建議:
建議
1、在立法層面,積極推動《海商法》修改完善或指定相關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違約賠償責任等,使各方權利義務得到回歸。
2、在司法方面,應加強對‘貨主瞞報危險品貨物’案件的審理力度,嚴懲貨主/發(fā)貨人及其代理瞞報欺詐行為,保護航企利益,維護公共安全。
3、 在執(zhí)法方面,因危險品瞞報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托運人及其代理,可考慮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4、 在舉證責任方面,可以考慮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問題,改變所有的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或船東承擔的情況,只要承運人有檢驗報告能夠合理的懷疑是該集裝箱內貨物引起的火災就可以,而不必舉證引起火災的具體箱內貨物的品名、性質,以及與火災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等。
5、 在行政方面,海事、司法、海關、碼頭、堆場、內陸運輸?shù)仍趦鹊亩嗖块T聯(lián)合從源頭采取杜絕危險品瞞報的應對舉措。
6、 在日常預防方面,對于從事危險品進出口貿易的企業(yè),建立誠信檔案,如果發(fā)生過瞞報或誤報案件,則可將該托運人列入黑名單,引起承運人的重視,謹慎對待此類托運人的貨物,做好防控預案。
7、在公共保障方面,對于從事危險品進出口貿易的企業(yè),推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如果出現(xiàn)瞞報誤報的案件,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給受害者,通過保險的財務安排功能適當分攤風險。希望通過以上措施,改變責任損失錯位的現(xiàn)狀,減少瞞報事故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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