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屬有色貴重金屬因其在國家經濟建設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此,國務院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1.<<條例>>規(guī)定: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購統(tǒng)配的政策,凡是報運出口的金銀及其制品,出口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制發(fā)的<<金銀產品出口準許證>>辦理出口手續(xù)。
對于違反<<條例>>的行為,將由海關 、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各自職責處罰。
2.金銀產品進出口管理包括下列狀態(tài)的金銀及其制品:
①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金銀條、錠、塊、粉;
②金銀鑄幣;
③金銀制品和金基,銀基合金制品;
④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⑤金銀邊角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⑥出口以珠寶為主要價值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不包括在此管理范圍內。
3.金銀產品出口的基本手續(xù)有:金銀及其制品報關出口時,必須事先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機構辦理<<金銀制品出口準許證>>, 海關 憑以辦理出口報關手續(xù)。
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境外出口的金銀原料, 應當在進口后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xù)。成品出口時,憑以簽發(fā)<<準許證>>,報關出口。
4.旅客攜帶進境的黃金及其制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經海關核準后予以免稅放行。 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黃金及其制品,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文件,予以征稅放行。
5.由旅客隨身攜帶進境的國內單位進口的金銀及其制品,及接受捐贈的金銀及其制品,須由國內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有效期內的批件,辦理報關手續(xù)。
6.來料加工所需進口的金銀,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行的批準文件,向海關申報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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